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变更申请。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申请变更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变更指导律师的,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除有下列原因外实习人员不得中途申请调转: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或注销的;
(三)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的;
(四)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中无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五)其他确需调转实习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转所申请被批准前,实习人员应停止实习活动但应接受原律师事务所管理。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于三十日内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
实习人员申请办理调转的,应自调转原因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所申请一份;
(二)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一份;
(三)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人员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一份;
(四)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应报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暂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的,原实习期无效,必须重新申请实习。
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实习人员期满后未达到申请律师执业标准的,可向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请延长实习期,每次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累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注销实习,经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记录。市律师协会也可依照管理职能直接注销实习人员的实习记录。
拟申请注销实习记录的实习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转实习,逾期未申请调转的,市律师协会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人员应重新申请实习。
由律师事务所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实习人员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市律师协会依照管理职能发现实习人员存在应当注销实习情形的,应告知实习人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拟注销决定,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收到拟注销决定后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进行申辩,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逾期不进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由市律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市律师协会作出注销决定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
拟注销决定及注销决定无法送达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的,市律师协会应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第八章 实习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
第三十五条 集中培训由本会或本会委托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本会负责制定。由市律师协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的,培训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应当报本会备案。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责使命;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本会或本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集中培训大纲及教材组织培训,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有关培训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会或本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可以组建专门机构实施集中培训工作,或者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第三十八条 集中培训的授课教师主要以我省优秀执业律师为主,本会或本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以选聘大专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有关专家学者、司法部门有关人员、律师协会管理人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会或本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或本会委托的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在集中培训结束时,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考核内容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大纲确定,主要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考勤考核两项,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出勤率95%以上、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
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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