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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章
阳江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mo741ffc | 发布时间: 2019-09-30 | 165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考评意见、《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查证属实后五日内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律师协会报告。律师事务所怠于处理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对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一并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本会申请复核。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向本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通知市律师协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寄送本会。本会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属于复核范围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条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受到本办法纪律处分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会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由本会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市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实习所在地市司法行政部门或省司法厅投诉。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实习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实习人员名单报本会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本会每二个月将实习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律师协会应当应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移交相应的档案材料。
第六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应每半年将实习审批工作情况报本会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本会,由本会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三章  申请法援、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执业人员
的实习管理
第六十五条  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申请法援、公职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律师协会实施。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实习期一年,原则上在岗实习。
第六十六条  申请法援律师执业人员和申请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执业人员分别通过所在地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办理实习申请、培训和考核手续。
省法律援助局申请法援律师执业人员由省法律援助局负责登记、管理、实务训练和考核,本会负责备案、集中培训以及根据省法律援助局考核情况出具考核结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实习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
第六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因执业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各市律师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本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会2012年11月10日发布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