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为实习人员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由实习人员填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指导律师签署意见。
专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五十日。
有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可建立在线实习工作日志填报系统。
第九章 实习期满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实习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总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四十三条 实习考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五十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
(七)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的实习期间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
(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九)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会制定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市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四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各市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四十七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本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应当在《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本会备案,抄送所在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师协会暂停考核,并对违法违纪事实进行调查,视情节延长一至十二个月的实习期;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五)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至一年或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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