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操作规程的规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本会负责对各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各市律师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本操作规程设立专门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执业律师和市律师协会聘任的其他非执业律师法律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市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各市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习人员应当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总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五十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
(七)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的实习期间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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