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九)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市律师协会收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可延迟至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收取。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提交的考核材料如涉及保密、商业秘密、隐私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实习人员可对所涉材料进行不超过25%的遮蔽。如因此造成无法考核的,应暂缓考核,待补齐考核材料后再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安排考核。
前一次考核不通过的实习人员再次申请考核的,还应提交前一次考核结束之后至本次考核申请前从事法律实务的实习工作日志及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安排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非执业律师法律工作人员。执业律师选任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的,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
面试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参与过同一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四)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九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七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信件或者传真、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实习负责实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前款第(三)、(四)项下的具体考核内容及比重。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 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 60 分以上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 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相应的处理。
除前款规定外,市律师协会可以在面试考核评分体系中增设某项考核内容为否决性指标,实习人员未通过该项考核的,即认定其面试考核不合格。
面试考核评分可采用正面评定打分法、负面清单扣分法或二者相结合的评分法。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小组应结合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情况,采取以下其中一种评分法对本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个项目进行评分后确定面试考核最终得分:
(一)面试考核小组通过共同商议的方式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每个项目得分,四个项目得分总和为面试考核最终分数;
(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独立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每个项目评分,按项目计算出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四个项目得分总和为面试考核最终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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