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或者向本会申请复核。
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的,市律师协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向本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通知市律师协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寄送本会。本会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属于复核范围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依据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操作规程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人员的实习考核,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