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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pmo741ffc | 发布时间: 2019-09-30 | 16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7年12月21日第八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第九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10日第九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1月11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设立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投诉受理和查处等工作。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设立相应实习管理机构,下设品行审核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管理、投诉受理和查处、品行审核以及考核工作。
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实习管理机构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组成。执业律师担任实习管理机构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第二章 条件与职责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八)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受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已满一年;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已满或者期限届满后已满三年;
(六)已按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当年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实习指导计划,健全实习人员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习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和实践活动;
(三)负责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
(四)建立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五)定期或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六)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指导职责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七)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因其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品行良好;
(五)近三年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根据以下执业年限确定可指导的实习人员数量:
(一)执业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可指导实习人员两名;
(二)执业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可指导实习人员三名;
(三)执业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可指导实习人员四名;
(四)执业满二十年的,可指导实习人员五名。
指导律师可组成指导小组,对实习人员参与的法律实务进行全方位的训练,提升实习效果,指导小组可指导的实习人员数量不得大于本组指导律师可指导实习人员数量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