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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章
阳江
阳江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作者:阳江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05-27 | 5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与相关部门、工作委进行沟通协作,拓宽公益普法宣传渠道。

(五)收集、整理、宣传我市律师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材料及先进典型。

(六)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指导、帮助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开展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开展政治忠诚教育和党性教育,深化理想信念教育。

(二)搭建全市公职与公司律师沟通平台,加强全市公职与公司律师沟通、交流。

(三)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公职与公司律师法律业务素质。

(四)进行法治建设结对提升活动。

    (五)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活动。

(六)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以下,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人。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工作委员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原则上从律师协会理事中选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议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报名采取自愿报名和律师协会提名两种方式,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本市执业律师。

(三)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能够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除上述条件外,党建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须为中共党员;立法与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执业年限须在三年以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执业年限须在五年以上;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须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委员的条件。

(二)执业五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在律师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主任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工作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表决委员会工作事项。

(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第三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三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增补,通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进行统筹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按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委员会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取消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