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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作者:阳江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05-27 | 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阳江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阳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阳江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本市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需要,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合并及撤销。

本届理事会设立12个工作委员会,分别是:党建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立法与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在分管会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共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每届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定期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报告。

(二)参加或主持律师协会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和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组织、开展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务。

(五)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终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应及时向分管会长、协会秘书处通报,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务状况,获得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经费列入律师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委员会是协助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谋划和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开展政治学习教育培训。

(二)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加强党建理论研究和课题研究。

(三)协助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对律师相关政策文件和对外宣传报道的意识形态审核把关工作。

(四)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宣传工作和各类党建活动。

(五)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纪律调查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修改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规则的相关草案。

(二)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当事人对会员的投诉。

(三)对属于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的会员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对不予处理的案件向投诉人回复;对需要处理的投诉案件,移交给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处理。

(四)制作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记录及有关文书。

(五)对执业工作不严谨,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员进行谈话提醒。

(六)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纪律教育、纪律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投诉案件的听证、评议,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行业处分。

(二)办理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交办的涉及会员违规违律的事项。

(三)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四)开展对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五)参与起草关于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的相关规章制度。

(六)对律师协会的会员违规行为行业处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七)办理理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交办的涉及会员纪律的事项

(八)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完善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律师及专家学者对侵犯律师权益案件进行研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公正、及时处理侵权案件。

(五)为受害律师提供维权支持。

(六)及时总结维权工作,上报律师协会。

(七)与有关组织开展维权工作经验交流。

(八)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规则,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的考核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