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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章
阳江
阳江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 作者:阳江市律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05-27 | 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

(二)利用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的。

(三)利用委员会职务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四)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律师协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离阳江市执业或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会职责和结合阳江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的方式包括会议、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会议和活动应注重实效。

委员会可以就重点工作互相联合举办活动。鼓励委员会之间


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委员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于活动举办七日前报审核。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报秘书处初审,经分管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工作委员会在重大活动开展前三日,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二日内撰写活动简,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秘书处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日内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 工作委员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依照《阳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第六届阳江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