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阳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阳江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本市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需要,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合并及撤销。
本届理事会设立12个工作委员会,分别是:党建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立法与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在分管会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共同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每届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定期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报告。
(二)参加或主持律师协会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三)承办和处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组织、开展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务。
(五)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终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活动,应及时向分管会长、协会秘书处通报,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务状况,获得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经费列入律师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委员会是协助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谋划和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全市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开展政治学习教育培训。
(二)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加强党建理论研究和课题研究。
(三)协助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做好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对律师相关政策文件和对外宣传报道的意识形态审核把关工作。
(四)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宣传工作和各类党建活动。
(五)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纪律调查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修改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规则的相关草案。
(二)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处理当事人对会员的投诉。
(三)对属于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的会员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对不予处理的案件向投诉人回复;对需要处理的投诉案件,移交给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处理。
(四)制作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记录及有关文书。
(五)对执业工作不严谨,可能发生违规行为的会员进行谈话提醒。
(六)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纪律教育、纪律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投诉案件的听证、评议,依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行业处分。
(二)办理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交办的涉及会员违规违律的事项。
(三)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四)开展对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信息披露和回访。
(五)参与起草关于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的相关规章制度。
(六)对律师协会的会员违规行为行业处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七)办理理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等交办的涉及会员纪律的事项。
(八)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受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律师的执业环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完善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律师及专家学者对侵犯律师权益案件进行研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公正、及时处理侵权案件。
(五)为受害律师提供维权支持。
(六)及时总结维权工作,上报律师协会。
(七)与有关组织开展维权工作经验交流。
(八)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核规则,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的考核和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细则、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办法与计划。
(二)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和执业律师的执业情况考核计划。
(三)研究、探讨行业准入机制,对实习申请作出审核的决定,公正、严明地对执业律师评定年度考核等次。
(四)引导和监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对实习过程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
(五)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指导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考核工作,审查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意见。
(七)受理执业律师对考核结果要求复核的申请。
(八)组织实施新入行律师的执业宣誓。
(九)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负责培养、指导和助推青年律师成长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青年律师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帮助青年律师发展的措施;组织开展符合青年律师特点的活动,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全面了解青年律师的现状,正确把握青年律师在执业办案等方面的关切和需求,掌握开展青年律师工作的主动权。
(三)拓宽青年律师工作环境,针对青年律师的特点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为青年律师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四)注重培养青年律师中的领军人物,积极引导青年律师参加法律服务实践。
(五)积极配合律师协会开展对青年律师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重点培养及广泛宣传青年律师中的各类典型,不断扩展青年律师在业内外的影响,充分展示青年律师的社会形象。
(六)办理律师协会交办的涉及青年律师工作的事项。
(七)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团结、指导、帮助女律师开展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研究女律师工作特点,为发挥女律师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女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三)维护女律师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女律师的自我教育,提高女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举办女律师福利活动。
(六)办理律师协会交办的涉及女律师工作的事项。
第十八条 文体工作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律师开展文体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通过组织全市律师参与各项多姿多彩的文娱、体育等活动,丰富律师业余生活,增强律师体质,提高律师综合素养。
(二)组织各市律师之间,及我市律师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等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文娱、体育活动,促进行业内交流,及与行业外各群体之间的交流,加强对外联络,开拓交流平台,让社会对律师团体建立更为全面、向上的认知。
(三)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律师参政议政工作的专门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指导律师参政议政。
(二)开展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提高律师参政议政水平。
(三)收集、整理律师的提案、议案和建议。
(四)就律师参政议政工作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
(五)就律师参政议政工作与其他地市进行交流。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
(七)组织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撰写议案、提案。
(八)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九)承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省律师协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根据理事会授权和律师参政议政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立法与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律师立法工作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专门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完成人大、司法局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函发的立法文件征询工作,力争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立法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和交流,联合阳江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加强与人大、司法局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与人大法工委、司法局等相关有丰富立法、行政审查经验的人员进行交流。
(三)开展立法工作培训。
(四)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立法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
(五)收集、整理相关立法原则、内容、形式、程序等规定以及案例,增强成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地方性立法的认识。
(六)根据律师协会的工作需要,对律师协会行业规章、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提出建议。
(七)统筹、实施律师协会行业规章、规则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
(八)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公共法律服务业务指引。更新村(社区)法律顾问业务指引、普法课件及典型案例。
(二)对律师参与公益、公共法律服务进行实务培训,指导、协调我市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
(三)开展与相关部门的业务交流和学习,增强律师行业公益以及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四)与相关部门、工作委进行沟通协作,拓宽公益普法宣传渠道。
(五)收集、整理、宣传我市律师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材料及先进典型。
(六)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指导、帮助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开展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一)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开展政治忠诚教育和党性教育,深化理想信念教育。
(二)搭建全市公职与公司律师沟通平台,加强全市公职与公司律师沟通、交流。
(三)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公职与公司律师法律业务素质。
(四)进行法治建设结对提升活动。
(五)开展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活动。
(六)履行其他有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以下,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理事会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人。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工作委员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原则上从律师协会理事中选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议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报名采取自愿报名和律师协会提名两种方式,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本市执业律师。
(三)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能够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除上述条件外,党建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须为中共党员;立法与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执业年限须在三年以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执业年限须在五年以上;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副主任须为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三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委员的条件。
(二)执业五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在律师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主任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第三十四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工作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设想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表决委员会工作事项。
(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声誉。
第三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三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可以进行增补,通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进行统筹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按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委员会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取消委员职务: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
(二)利用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的。
(三)利用委员会职务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四)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律师协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离阳江市执业或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四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会职责和结合阳江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活动的方式包括会议、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会议和活动应注重实效。
委员会可以就重点工作互相联合举办活动。鼓励委员会之间
横向合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委员会参与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于活动举办七日前报审核。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报秘书处初审,经分管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工作委员会在重大活动开展前三日,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在活动结束后,应当于二日内撰写活动简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宣传方式、有关媒体等事项报秘书处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日内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依照《阳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第六届阳江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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