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阳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和提高律师发挥专业领域中的专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阳江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本市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合并及撤销。
本届理事会设立5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律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企业法律顾问与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在分管会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共同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专业委员会每届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定期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报告。
(二)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举办有关学习培训。
(三)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四)从相关专业角度,就立法、司法活动及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六)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活动。
(八)在律师协会的指引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九)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制订本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终工作总结,提交协会秘书处,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查确定后按计划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应及时向分管会长、协会秘书处通报,由秘书处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律师协会财务状
况,获得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经费,经费列入律师协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有关经验交流活动,深入研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收集、总结律师在承办刑事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刑事个案的研究和指导。
(二)加强与政法部门的联系。向相关部门反映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就立法、司法、行政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律师的刑事业务培训。举办培训讲座、刑事论坛等活动,提高阳江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
(四)参加刑事领域的行业协作。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律师的刑事业务水平。
(五)维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执业中的正当权利。为受到刑事追究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办理刑事业务中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六)研讨重要刑事辩护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搜集、整理重大影响、疑难刑事辩护案例和相关刑事业务资料,推荐经典案例。
(七)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民事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等问题向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和法律意见。
(二)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就重大疑难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总结执业经验,对全市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三)就民事专业领域的业务拟订业务规则、工作流程等指导性文件,规范业务活动,向律师协会提出建议。
(四)组织律师进行民事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民事法律专业业务。
(五)收集、整理、宣传民事法律领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相关民事业务资料。
(六)开展普法活动,参加民事领域的行业协作。扩大对外沟通、交流与宣传,提高律师的民事业务水平。
(七)开展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涉外法律专题研讨、培训讲座。
(二)编撰涉外法律及经典案例,对涉外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三)宣传推广涉外法律服务,深化与多部门和行业的沟通合作,联合开展法律服务月、法律服务进企业等活动。
(四)建立与其他市律协及涉外委进行交流学习的平台,共同探讨涉外律师培养方式,加强涉外律所队伍建设。
(五)搭建涉外律师及律所与企业对接的平台,畅通涉外律师与企业间的交流渠道。
(六)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人才库的评选工作。
(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与市内外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法律及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开展行政法律服务领域及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理论研讨,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搭建律师与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交流平台,引导律师进一步拓展行政法律服务及政府法律顾问领域。
(二)对我市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开展调查研究,从专业角度提出立法咨询意见或立法修改建议。为政府采购、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事项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推动政府重视且聘请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强化政府法律服务意识,以使政府更长远和稳定地获得高质量律师法律服务。
(三)对制定和完善本市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进行研讨,总结律师在本专业领域案件中的经验,提升律师行政专业领域的服务技能和水平。
(五)协调律师行政法律服务领域业务活动,调解本市律师在行政法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相关执业纠纷,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拟订行政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工作指引及业务范本。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条件成熟时汇编律师在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成果。
(七)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系,形成与行政法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
(八)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与市内外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九)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与非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搜集、推送企业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法律法规和具有指导性的司法案例,及时掌握企业法律顾问及非诉讼法律领域的司法新动态,认真组织学习,必要时进行专项研讨。
(二)宣传企业法律顾问与非诉讼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
(三)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学术活动。对本领域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加强研讨与交流,将学习或研讨成果指导全市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四)组织律师进行企业法律顾问与非诉讼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积极拓展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与非诉讼法律专业业务。
(五)拓展学习渠道与交流平台,与省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及非诉专业委、其他地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及非诉专业委交流和联系,学习借鉴。
(六)加强与社会团体、企业、政府部门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律师的自身优势与作用。
(七)开展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交办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八)律师协会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以下,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专业委员会召开主任会议或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原则上从律师协会理事中选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议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委员报名采取自愿报名和律师协会提名两种方式,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本市执业律师,执业年限须在一年以上。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能够较好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委员的条件。
(二)执业五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或者曾经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发表过具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或者在该领域具有较大的业界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经律师协会授权,代表律师协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律师协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专业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主任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对经评议不合格的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每年提交一篇以上专业文章或案例分析。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五)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三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增补,通过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进行统筹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按委员会人数上限补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 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任职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职务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委员职务: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利用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的。
(三)利用委员会职务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四)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和律师协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离阳江市执业或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结合阳江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委员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举行不少于一次业务研讨活动。研讨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或立法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律师实务及律师执业技能专题交流,举办律师业务论坛。
(三)组织律师专业论文和案例交流研讨,对研讨活动的成果进行汇编。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研讨活动的议题可先由委员建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在研讨活动召开前及时将活动议程、筹备方案向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告,邀请会长或副会长参加活动,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于活动举办七日前报审核。方案由主任签名确认报秘书处初审,经分管会长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活动时间和地点、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重大活动开展的三日前,应将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二日内撰写活动简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签到表等材料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公布(包括在律师协会网站发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财务制度,活动结束后应详细列明单项开支清单,并在七日内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依照《阳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对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第六届阳江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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